中共隆回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职能
1993年4月,与县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督两种职能。现内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宣教调研室、信访室(举报中心)、执法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室(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室)、纠风室、行政效能监察室(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共9个室。在市纪委和县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纪委有关文件规定,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职能: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检查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县和省、市在隆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的党内法规,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局(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三、负责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全县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五、协助县委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执纪、监管部门开展反腐败工作。
六、调查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问题,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县委组织部对乡镇纪委和县直局级以上单位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和任免。负责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
八、对县委委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在征得县委和市纪委的批准下,分别对县委委员和县委常委进行立案检查。
九、承办县委和市纪委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审批审核事项:审批党纪案件的立案、撤案;审核审查干部提拔事项;审批单位公费报销话费、公款购买小汽车、干部出国(境)考察;审核各种表彰奖励、推荐事项。
隆回县监察局主要职能
1988年2月,建立隆回县监察局。1993年4月与县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体制,属县政府组成机构。在市监察局和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履行如下职能: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命令、指示,领导全县的行政监察工作。
二、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县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它人员、乡镇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和任命的其他人员、县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问题。
三、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县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它人员、乡镇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和任命的其他人员、县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四、受理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
五、督促被监察的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常委和有关部门对乡镇、县直局以上单位监察室负责人进行考察、调整、任免和培训。
七、审批政纪案件的立案、撤案,承办县政府和市监察局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合署后其他审批审核事项与县纪委合并办理)。 |